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4797号
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新创宜家商贸城南崔冷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天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庐山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天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聊城市天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和解、被告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