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聊城市天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天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