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81民初439号
原告: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118306,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南毛祁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信,系海城市海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岩,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