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1807号之一
原告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118306,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毛祁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信,系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鞍山明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数额较大,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和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2823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婧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