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22号
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颖,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闽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可可。
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闽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9元,减半收取计5144元,由原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