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29号
原告:北京程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龙津路2号院1号楼2层2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CHDF5N。
负责人:刁兰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衡,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88号2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UM98G0K。
法定代表人:贾秋松。
被告: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4层40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052339X。
法定代表人:张跃新。
原告北京程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智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杨春杰
人民陪审员 傅金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