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

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01民特284

申请人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3号楼3单元1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318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43日出生。

本院于20167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与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与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726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在2016年831日前向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柒仟柒佰零壹元的票据。同时,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工程款柒仟柒佰零壹元人民币。”

申请人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与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7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东方永捷热力技术中心与北京乾元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5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贺艳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杨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