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确正冷热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2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1。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确正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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