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9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538304,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42#。
法定代表人:唐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向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310827687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行委大华街鸿运花园2综合楼楼下。
法定代表人:戚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3937G,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戚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青289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2022)青289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宁
审判员 余瑞玉
审判员 王 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