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格尔木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2020)陕04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由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某某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9673281.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766元。被执行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已对被执行人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格尔***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23执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战武
审判员 田瑞生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