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薛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东侧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延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特别授权),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西侧火车站东南。
法定代表人:辛通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磊光
人民陪审员 张延丽
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