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山东有容置业有限公司、刘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6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73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负责人:张全,行长。
被告:山东有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召鼐,经理。
被告:刘某甲。
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青檀北路东侧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延启,经理。
被告:王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山东有容置业有限公司、刘召鼐、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相关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有容置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农商银行振兴支行账户90×××48存款50万元;
冻结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枣庄市中支行存款账户16×××95存款650万元;
查封被告刘某甲所有的位于市中区的房产两套、位于市中区印染小区房产四套;冻结被告王乙在农业银行枣庄东城支行账户6228XXXXXXXXXXXX9460、62×××10存款各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延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