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东侧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章士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经济开发区珠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40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发起网络查控,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40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