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402民初1357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静与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八百万元(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约定计算,借款7天之内是每日15000元,共105000元。剩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逾期按照月息三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由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经营临时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201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八百万元(8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7日,利息标准按照每天15000元计算,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八百万元(80000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未能还款付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培育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所诉请。
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利息,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30日,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贾静借款8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每日利息为15000元,并保证按时还款,否则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按照月息三分的利息标准另外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还款,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贾静与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借款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借贷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山东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言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