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桥交通集团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高某、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8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200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系**之女。
法定代理人:**,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系**之子。
法定代理人:**,情况同上。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远,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六公里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54591942。
法定代表人:郝风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道桥交通集团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都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签订的承包合同,但在***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且上诉人不认可上述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审直接认定***与任树丛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是否妥当?***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在重审时应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