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圣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0989C。
法定代表人:齐景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长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465463XG。
法定代表人:徐伦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152号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长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896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D5××××号车辆;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业用房,但该房产办理有抵押登记;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业用地,但该宗土地办理有抵押登记;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