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404号
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12号路以东、南疏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95428195R。
法定代表人:田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起重工业园区圣起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0989C。
法定代表人:齐景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