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301号
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12号路以东、南疏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95428195R。
法定代表人:田金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起重工业园区圣起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0989C。
法定代表人:齐景亮,经理。
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