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7执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齐景亮,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单梁起重机(LD型5T,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个,单梁起重机(LD型10T,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1个。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设备。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设备;但因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设备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立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