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7执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圣起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齐景亮,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石墨产业园区内(原麻山矿三斜井)。
法定代表人张云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07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桂荣
审判员 陈立东
审判员 李忠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