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1016号
原告: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起重工业园区圣起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1098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盈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778658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