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600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5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368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4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查控金额8000000元。申请人合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本院(2022)鲁0781财保4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