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3848号 原告: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高升路交汇南500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工业园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原告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与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想、**、被告顺泰公司、蓝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市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608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2414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7日20时28分许,被告顺泰公司组织泵车(车牌号为鲁Q6××**)在第三人沂河路快速化改造二标段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时,该车辆泵管爆裂,混凝土从桥面飞溅散落至原告车辆存放处,致使原告多辆全新未销售的车辆毁损。经原告了解,鲁Q6××**车辆登记在被告蓝泰公司名下,蓝泰公司系顺泰公司股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蓝泰公司辩称,一、原告的损失不是公司造成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4月7日登记在蓝泰公司名下的鲁Q6××**车辆确实在琅琊王路以东沂河路高架桥北侧护栏进行浇筑施工,施工过程中虽然泵车发生过泄露,但是泵管泄漏口非常小且车上有工作人员,泄露后马上就讲泵车关闭,不再泵送。鉴于原告损失面积大、范围广的特点,其主张损失是由公司造成的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特种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即使原告损失系公司造成的,该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三、车辆间接损失不应支持。《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说明,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四、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车辆停放不规范、部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以外的位置,停车场中停放的车辆明显超过车位数量。综上,原告的损失不是由蓝泰公司造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泰公司辩称,蓝泰公司与顺泰公司是独立法人,顺泰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属实,但本案属于生产责任安全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若法院认定公司承担责任,需核实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操作证、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责任免除情形,同时对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划分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封闭的施工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承担范围且交强险财产限额已用尽,原告对其主张的车损应当提交维修明细、更换配件进货清单及进货发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车辆贬值损失不应支持,同时该项损失也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情形,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市政公司未到庭,亦未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4月7日,市政公司临沂市沂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部在琅琊王路以东沂河路高架桥北侧护栏进行浇筑施工过程中,登记为蓝泰公司所有的车牌号鲁Q6××**泵车于15:38到场,19:30转移至220-221左幅护栏(对应场外为东风日产、***4S店)支车后准备浇筑,使用商砼浇筑过程中于20:28泵管爆裂,导致混凝土飞溅,从桥面散落,导致桥下瑞驰公司场地内存放车辆受损。庭前,瑞驰公司提供由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委托临沂中嘉家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嘉评字(2022)0426-1、2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对***S90等48商品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174471元,车辆贬值损失为249234元,并附相关评估车辆照片。蓝泰公司、顺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山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博价评字(2022)第107、10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部分全新***牌汽车(商用车)共计39辆的车辆损失为86000元、贬损价值为172000元。 另查明,蓝泰公司就案涉鲁Q6××**号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保险期间2021年5月24日15:00时起至2022年5月24日24:00时止。泵车驾驶员韩重国准驾车型B2,具备混凝土泵车操作中级施工操作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市政公司的事故说明、车辆受损照片、车损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现场查勘,案涉泵车在商砼浇筑过程中因泵管爆裂,导致混凝土飞溅散落桥下,致使瑞驰公司场地内存放车辆受损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原因系因泵车泵管爆裂所致,泵车管理人或操作员对泵车车况、施工安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瑞驰公司在营业场地内存放案涉车辆并无明显过错,蓝泰公司作为案涉泵车管理人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案涉泵车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特种车辆,在道路施工作业状态下发生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关于瑞驰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已经本院委托评估为86000元,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故本院对案涉车辆损失为86000元予以认定。关于瑞驰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案涉39辆车均系4S店待售卖的全新商品车,此次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在销售时的价格及销售行情将不同于其他车辆,即使修复后也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车辆交易价值必然降低,事故给案涉车辆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车辆贬损价值经本院委托评估为172000元,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对商业险免赔已进行约定并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瑞驰公司车辆贬损172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赔偿瑞驰公司损失共计25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5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3元,由原告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1元,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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