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9777号
原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已减半),由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