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8号
原告: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梁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电工,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牡丹江市华光输变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车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