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964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思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臧涛,总经理。
第三人:臧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思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臧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