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财保354号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
被申请人: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泉理。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3315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杨家坪支行(账号:123907054810201)银行存款33154元。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3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