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813

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赵泉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3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14.5元。









员王弘



二O一十五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