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74号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奉超。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1674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391674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1674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