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奉超。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陕0103财保1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1674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本院的(2020)陕0103民初11195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1674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