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与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于2020年1月8日签订一份《球墨铸铁管买卖合同》,除此以外,双方未签订任何采购合同。1月8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本案应当移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于2019年8月18日签订的《球墨铸铁管买卖合同》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明确约定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争议。上诉人如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应在本案实体审理过程中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在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前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确定管辖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06301501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欣
审 判 员 赵伟
审 判 员 武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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