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622号
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姚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龙,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为2335元,由原告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苏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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