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39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88。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W27L8D。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124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28439.05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393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