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48号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2612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124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隆胜金鑫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15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四川源海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双流龙灯山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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