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鑫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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