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2023号
原告: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14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514-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23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迪升,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54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习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