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1号
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彭 鑫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