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5097号
原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4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故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芮松艳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张晰昕
法 官 助 理   段重合 书  记  员   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