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8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府庭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