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8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府庭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