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财保82号
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办事处健康路125号永安龙园1栋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朝城镇***后街240国道路南1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账号1582********)及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莘县农商银行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20000元。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强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及莘县农商银行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纠纷解决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莘县新利安装设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