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

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泰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1879号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27107116687U。
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临路滏阳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格林泰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RDJ32.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林泰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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