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

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与新型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7民初611号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兴礼街新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型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南端路东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型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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