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

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与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临路滏阳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810749315。
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年县西南开发区广府大街888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火炬公司”)诉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火炬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青山、被告河北亿隆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火炬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取暖锅炉一台,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锅炉价款为95000元。发货前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500元,货物送达后,被告又给付原告40000元,合同约定设备调试运行后,被告再支付30000元,冬季取暖结束后,没有发现大的质量问题,被告付清余款15500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违约,未给付剩余30000元和1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5500元,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北亿隆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由于锅炉并未调试运行,所以被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45500元。现在被告没有经济能力给付原告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河北亿隆公司从原告邯郸火炬公司购买取暖锅炉一台,双方在永年县西南开发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WNSI.05-085/60-Q热水锅炉壹台,价款95000元;交货地点为河北亿隆公司;签订合同并按行业标准现场验收后,被告付款9500元,货物送达后,被告付款40000元,设备按装调试运行后,被告付款30000元,冬季取暖结束后,没有发现大的质量问题,被告付清余款1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共计49500元,后由于被告原因,设备并未调试运行,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5500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取暖锅炉一台,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由于被告原因致使锅炉未能调试运行,且未能给付原告剩余货款,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欠原告锅炉款4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45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火炬锅炉有限公司锅炉款人民币45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