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源来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财保147号
申请人湖北源来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9F2K9M。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大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系湖北源来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秦义荣,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43349669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白圩街**。
法定代表人胡明兰,女,汉族,系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耀金,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湖北宣恩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人湖北源来源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耀金有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卫生院、咸丰县活龙坪乡中心卫生院、咸丰县清坪镇中心卫生院、咸丰县黄金洞乡卫生院、来凤县翔凤卫生院、来凤县三胡某中心卫生院、利川市文斗乡卫生院、利川市谋道镇中心卫生院、利川市忠路镇中心卫生院、利川市精神病医院尚未结清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19633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源来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二被申请人在利川市文斗乡卫生院、利川市谋道镇中心卫生院、利川市忠路镇中心卫生院、利川市精神病医院和咸丰县高乐山镇卫生院、咸丰县清坪镇中心卫生院、咸丰县黄金洞乡卫生院、来凤县三胡某中心卫生院共计人民币708792元尚未结清的货款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在利川市精神病医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
民币8412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利川市文斗乡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民币19280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利川市谋道镇中心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民币11066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利川市忠路镇中心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民币120762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民币6250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咸丰县清坪镇中心卫生院的货款人民币2850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咸丰县黄金洞乡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69450元予以冻结;对二被申请人在来凤县三胡乡中心卫生院尚未结清的货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
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
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保全费4064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佐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