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1民初2262号
原告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琴。
委托代理人熊光辉。
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
主要负责人董莉洁。
委托代理人孙卫增,系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永珍,系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光辉,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卫增、代永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自2015年与被告医院开展业务合作,被告医院从原告公司购进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每次送货均有随货通行出库单,被告医院工作人员出具入库验收单,财务人员做对账核算报销单。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143.5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起诉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车旅费、误工损失等。
被告辩称,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只有少数票据是出自原告公司,部分票据公章为南昌公司。原告公司票据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医院向原告订购医疗耗材及诊断试剂,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均有原告送货后,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出具的入库验收单,再由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付款。2016年4月12日、13日19日原告向被告医院配送针剂等材料,被告出具入库单。2016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费用报销单三份,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此诉讼。本案经法庭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入库单、费用报销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配送医药耗材,履行了自己的出售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以南昌盛通公司名义向被告供货,与本案原告不属同一民事主体,应当另案予以处理。被告以原告出具单据均属西安海声医院被托管期间出具,在托管结束时为收到以上单据所载医用耗材,不用说明原、被告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单据不因被告是否被托管而存在证明效力瑕疵,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签收即视为被告收到以上医用耗材,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6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1500,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军卫
审判员  刘江蕾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