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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823民初1938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白圩街道89号(老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凤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华,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广前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与被告广前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华,被告广前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37559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至2018年3月2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619元。后原、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试剂1批,共款1199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7559元。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凤燕的《居民身份证》;2、销售合同;3、出货单。
被告广前医院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确实有业务往来,但是没有就应付货款金额结算;2、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合同不属实,双方并没有签署原告所提交的交易合同;3、原告在起诉之前向被告提供了变造的发票,被告发现后要求原告提交合规的发票,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前医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部分付款统计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试剂。2018年3月27日至28日间,原告提供给被告一批价值119940元的试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至28日两天时间内提供给被告一批价值119940元的试剂,有原告提供的《出货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提供该批试剂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994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至2018年3月26日止,被告尚欠其货款17619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数额予以否认,被告该主张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已预付相关货款给原告的意见,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940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69元,由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医院负担1330.19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兰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冼华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