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5747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1210650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金康园**楼**。
法定代表人:董丽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后永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3631659R。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兴隆花园二组团17幢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代树余,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第三人代树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第三人代树余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度假区支公司、第三人代树余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1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985元退还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