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清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曲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2民初551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金康园10号楼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12106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清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场C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5050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曲***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发展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268510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公司设备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公司设备技术部管理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清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曲***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97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