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10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元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