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石,男,汉族,原告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宗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明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明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山山